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8602民初180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高淳区金顶国荟娱乐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经营者:徐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男,该娱乐中心经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市高淳区金顶国荟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 岳奇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