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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6刑更1246号

陈桂财诈骗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陈桂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刑更1246号 罪犯陈桂财,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桂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6454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25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陈桂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假释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陈桂财,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桂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累计考核分1708.4分,共获表扬2次。 该犯在原审已缴纳违法所得8600元,本院审理期间缴纳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77854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其妻林雪滨与执行机关签订假释帮教协议书,表示愿意帮助做好规劝、矫正工作,安溪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经讯问,罪犯陈桂财也保证假释后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桂财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桂财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危险性小,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桂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燕文

审判员  王泰峰

审判员  徐鸿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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