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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24民初2871号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关志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关志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624民初2871号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一道街。

法定代表人:刘玉岩,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关志友,男,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志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计61.00元,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玉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