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23民初2673号
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城敖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25562U。
法定代表人:李四平,董事长。
被告:傅元驯,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谭银芝(系傅元驯妻子),女,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元驯、谭银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敖思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育林
书记员简明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