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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3101执396号

田再兰、葛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再兰;葛文斌;田宗英;吉首市葛四民族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3101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田再兰,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田宗英,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执行人 :葛文斌,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吉首市葛四民族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田宗英,该公司总经理。田再兰诉田宗英、葛文斌、吉首市葛四民族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湘310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案件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尚未实现,被执行人有继续清偿的义务,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春勇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葛光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