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3101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田再兰,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田宗英,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执行人 :葛文斌,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吉首市葛四民族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田宗英,该公司总经理。田再兰诉田宗英、葛文斌、吉首市葛四民族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湘310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案件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尚未实现,被执行人有继续清偿的义务,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春勇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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