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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81财保211号

衡水宏达加油站、朱玉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衡水宏达加油站;朱玉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181财保211号

申请人:衡水宏达加油站,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杨孔五村。

法定代表人:翟世龙。

被

申请人:朱玉刚,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申请人衡水宏达加油站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玉刚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衡水宏达加油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铁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雅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