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甘0982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马世祥与被执行人马全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甘0982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世祥遂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全仁交清了全部执行款23963元,并交纳执行费259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款。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世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甘0982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