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79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剑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瑶,女,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恩鹏,男,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博群,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博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2276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车辆租金、案件受理费等共计人民币79,835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8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当事人申请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沪0105执47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蒋 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小琳
书 记 员 李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