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特104号
申请人:洛阳城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牡丹城宾馆**。
法定代表人:王东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怡,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波,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上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亚卿,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洛阳城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洛阳城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洛阳城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城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洛阳城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陈加胜
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