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宁0104民初12204号

高相军与张树雄、郝树丽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高相军;张树雄;郝树丽;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宁0104民初12204号

原告:高相军,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甘肃省永昌县。

被告:张树雄,男,1968后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郝树丽,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王斌,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告高相军与被告张树雄、郝树丽、王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贵友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慧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