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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3206号

崔炜与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3206号

申请执行人:崔炜,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涂国身,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涂国身,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执行崔炜与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3206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敏

审判员  王锋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