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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辖终1399号

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泉州中满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林满足;林汉水;黄丽移;林振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辖终1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振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南环路中骏商城**楼**。

负责人:钟灿阳,该支行行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中满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陈泉路**

法定代表人:林满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满足,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汉水,男,194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移,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振峰,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泉州中满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林满足、林汉水、黄丽移、林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2民初437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上诉称,借款人泉州中满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和保证人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晋江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其与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载明:“……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的住所地在泉州市鲤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鲍冬凡

书 记 员 吴彬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PAGE 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