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223民初5728号
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李仁义。
被告:刘宏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宏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汪 刚
人民陪审员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罗 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朱若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