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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02执614号之一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楚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楚玉娥;张震耆;张欣欣;李纪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02执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营业场所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梁彦岭,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楚玉娥,女,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张震耆,男,汉族,1960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张欣欣,女,汉族,1994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李纪真,女,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鼓楼区。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楚玉娥、张震耆、张欣欣、李纪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202执6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栗庆平

审判员  梁成勋

审判员  万朝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