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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8执恢169号

戚荣科与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三队)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戚荣科;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三队)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8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戚荣科,又名戚荣花,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三队)第四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李永顺,系该小组组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军向,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荣科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三队)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2017)陕0125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1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3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陕0118执恢1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 轩

审判员 闫 鹍

审判员 付 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娟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