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199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某2,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李某1申请执行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2在招商银行6214833720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