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581执2137号

李某1、李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199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某2,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李某1申请执行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2在招商银行6214833720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