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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02民初6120号

6120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司网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490.3元;利息3;司网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02民初6120号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元,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司网兵,男,1978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息共计82793.08元,其中本金77490.3元、利息3937.04元、罚息(含复利)1365.74元(截止2018年12月10日),并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未还本金77490.3元及利息3937.04元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1.485%计收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基本事实 2016年2月5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作为借款人签订《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款期间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该合同对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还款的罚息、复利以及法律文件送达地址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按约发放贷款15万元,后被告自2018年5月20日开始逾期。原告以起诉方式宣布贷款提起到期,并自愿以2018年12月10日作为合同提前到期日。截至2018年12月10日,被告尚欠 原告借款本金77490.3元、利息3937.04元、罚息(含复利)1365.74元,共计82793.08元。 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司网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司网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490.3元、利息3937.04元以及截止至2018年12月10日的罚息及复利1365.74元,共计82793.08元。 二、被告司网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81427.34元(未还本金77490.3元及利息3937.04元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1.4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12元,共计1701.5元,由被告司网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79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

审 判 员 陈 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冒亚晶

书 记 员 庄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