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4民初16044号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辽沈二街**。
法定代表人:陆信来。
委托代理人:朱春美。
被告:陈燕治。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菁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殷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