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23民初2732号
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705725562U。
法定代表人:李四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辉,公司资产部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邹小平,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6元,减半收取计2126元,由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简顺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晏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