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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6民初3740号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磊、贾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磊;贾菊香;肖娟;肖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26民初3740号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华有,系联社理事长。

被告:肖磊,男,汉族,生于1976年01月20日,住。

被告:贾菊香,女,汉族,生于1952年02月02日,住。

被告:肖娟,女,汉族,生于1979年05月29日,住。

被告:肖飞,男,汉族,生于1981年09月11日,住。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磊、贾菊香、肖娟、肖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华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