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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3民初13399号

王卫娜与郑州市二七区萌宝联盟母婴用品商行、郑州市二七区开心宝宝母婴用品商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卫娜;郑州市二七区萌宝联盟母婴用品商行;郑州市二七区开心宝宝母婴用品商行;祝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3民初13399号

原告:王卫娜,女,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萌宝联盟母婴用品商行,住郑州市**万千世纪城**楼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3MA410M232T。经营者:翟冰。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开心宝宝母婴用品商行,,住郑州市**万千世纪城**楼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3MA457HXC1X。经营者:祝琳。

被告:祝琳,女,汉族,1994年9月22日出生,住,住郑州市/div>原告王卫娜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萌宝联盟母婴用品商行、郑州市二七区开心宝宝母婴用品商行、祝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卫娜负担。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