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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2财保174号

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区淦浜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6-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区淦浜化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2财保174号

申请人: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廖运兰。 诉讼

委托代理人:杨炯,系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淦浜化工厂,住沿滩区。 投资人:罗旭翔。 申请人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淦浜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淦浜化工厂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1911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1辆(车牌号码:川A×××××)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淦浜化工厂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1911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申请人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大众牌小型轿车1辆(车牌号码:川A×××××)在价值11911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申请人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胜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