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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12民初4499号

朱莎与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定石塘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朱莎;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定石塘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2民初4499号

原告:朱莎,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定石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定石塘组。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

法定代表人:朱辉轮,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朱莎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定石塘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朱莎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本通知书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另查明,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定石塘村民小组因内部矛盾调解无果,现无组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灵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熊博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