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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323执628号

刘黎明、唐芬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黎明;唐芬艳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23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唐芬艳,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刘黎明,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北海市银海区。现住灵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军与被执行人黄学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46800元。经本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债权,向法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陆鹏

审 判 员 蒋继华

审 判 员 王荣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俸碧霞 代

书记员 杨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