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491民初210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河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52606。
负责人:温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彦俊,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皇保连,女,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诉皇保连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贾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