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73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精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董志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全明,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张家口精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高全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高全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通过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涿鹿管理部、涿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有财产信息。4.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高全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董志文,告知该案件最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位案款72720元、案件受理费1203元、执行费991元。因被执行人高全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董志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善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