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03执恢381号
申请执行人:李吉换,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代理人:巨丽芬,女,汉族,住宝鸡市玉涧堡。系李吉换儿媳,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袁宝虎,男,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吉换与被执行人袁宝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损失47441.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77元、执行费6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303执恢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