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202民初10721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2-50)。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刚,公司员工。
被告:黄敦淼,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敦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敦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郑文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卓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