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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29民初2245号

ꃑ志锋与乔延芳,马田仓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纠纷
当事人
郑志锋;乔延芳;马田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志锋与乔延芳,马田仓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9民初2245号

原告:郑志锋,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

被告:马田仓,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

被告:乔延芳,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 原告郑志锋诉被告马田仓、乔延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晖

审 判 员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婷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9民初2245号

原告:郑志锋,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

被告:马田仓,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

被告:乔延芳,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 原告郑志锋诉被告马田仓、乔延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晖

审 判 员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