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锋与乔延芳,马田仓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9民初2245号
原告:郑志锋,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
被告:马田仓,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
被告:乔延芳,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 原告郑志锋诉被告马田仓、乔延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晖
审 判 员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婷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9民初2245号
原告:郑志锋,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
被告:马田仓,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
被告:乔延芳,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 原告郑志锋诉被告马田仓、乔延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晖
审 判 员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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