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402民初4277号
原告:李建雄,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白银中泰万盛集团西发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畅,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笃,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李建雄诉被告张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2018年12月21日,李建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建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建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李建雄负担。
审判员 关凌燕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文静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