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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8执1574号

光宁电缆有限公司、耿国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光宁电缆有限公司;耿国钦;耿爱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528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西村。

法定代表人:宁西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耿国钦,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耿爱娜,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国钦、耿爱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528执1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