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528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西村。
法定代表人:宁西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耿国钦,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耿爱娜,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国钦、耿爱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528执1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