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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26民终2657号

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志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志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26民终26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华伟中央城****。

法定代表人:雷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引元,女,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志业,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从江县人,住从江县。

上诉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志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8)黔2601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再幸

审判员王莉

审判员 刘      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艳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