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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3102财保36号

郭祥芬、李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郭祥芬;李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3102财保36号

申请人:郭祥芬,女,傣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宏,云南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李小平,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申请人郭祥芬因与被申请人李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小平位于瑞丽市××村××号院内的以下16台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扣押:1、木工细带锯(××)一台;2、方圆作眼机(××)一台;3、××立式单轴榫槽床(××)一台;4、五碟出榫机××一台;5、(××)××五碟出榫机一台;6、立式单轴木工镂铣机××一台;7、(××)××立铣机一台;8、砂带机一台;9、细木工带锯××一台;10、××单面木工压刨床一台;11、××木工平刨床一台;12、开料机二台;13、平推开料机一台;14、××空压机××一台;15××立式单轴镂铣机一台。申请人郭祥芬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祥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小平位于瑞丽市××村××号院内的以下16台机器设备,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1、木工细带锯(××)一台;2、方圆作眼机(××)一台;3、××立式单轴榫槽床(××)一台;4、五碟出榫机××一台;5、(××)××五碟出榫机一台;6、立式单轴木工镂铣机××一台;7、(××)××立铣机一台;8、砂带机一台;9、细木工带锯××一台;10、××单面木工压刨床一台;11、××木工平刨床一台;12、开料机二台;13、平推开料机一台;14、××空压机××一台;15、××立式单轴镂铣机一台。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郭祥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玉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