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23执9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平新华工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陈跃华、范士香、陈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0923执96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8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晶在中国农业银行6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立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