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23民初2693号
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25562U。
法定代表人:李四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辉,系该公司清收事业部总经理。
被告:黄琦,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决定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