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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702民初2076号

肖连福与海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连福;海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702民初2076号

原告:肖连福,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军,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长古路和泰山路交叉口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18549765(2-10)

法定代表人:曹成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连福与被告海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5元,减半收取6267.5元,由原告肖连福负担。

审 判 长  陈爱勤

人民陪审员  吴春涛

人民陪审员  李凤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