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5执恢741号
申请执行人:柳美玲,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增家沟村。
被执行人:烟台宏麟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普照路。
法定代表人:苑旭合,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宏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普照路。
法定代表人:苑旭合,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美玲与被执行人烟台宏麟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宏麟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宏麟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宏麟食品有限公司正在破产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招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冯绍良
审判员 孙福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成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