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425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徐龙,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毛生元,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徐龙依据(2017)宁0425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毛生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毛生元外出下落不明,通过传统查控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毛生元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毛生元从失信人员名单库中屏蔽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徐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425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峥嵘
审判员 刘天军
审判员 赵憧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员 杨瑞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