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681执恢478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朱国圣,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刘良锋,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王连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朱国圣与被执行人刘国锋、王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08)华蓥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国锋、王连华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良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05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