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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25民初1563号

梓潼县家居布艺店、绵阳市宾俪妮服装有限公司、焦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梓潼县家居布艺店;绵阳市宾俪妮服装有限公司;焦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25民初1563号

原告:梓潼县家居布艺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三圣路南段(先锋村二社)。 经营者:赵红梅,女,生于1978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霖,梓潼县潼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市宾俪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梓潼县经济园区成都路。

法定代表人:韩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焦勇,男,生于1960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员工。 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生,梓潼县黎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梓潼县家居布艺店与被告绵阳市宾俪妮服装有限公司、焦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梓潼县家居布艺店于2018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梓潼县家居布艺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梓潼县家居布艺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梓潼县家居布艺店负担。

审判员 白        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敏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