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东与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7044号
原告:王广东,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西安市长安区人,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903121878。
被告:张晶,女,汉族,现住所地不祥。 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广东与被告张晶民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联系方式,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广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小莉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晨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