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27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徐熙昌,男,199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罗金,女,1990年6月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申请执行人徐熙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7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罗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工商、房产等部门协助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无房产信息登记、无工商股权信息登记、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登记、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无收益类保险信息登记、无股息分红信息登记,在部分银行有开户账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018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228**-156-1账户及中国银行6743**NY0账户内的存款,但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暂未进行扣划。2018年11月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江西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于2018年11月23日扣划了2886.4元至法院账户,因申请人时间原因一直未到庭领取案款。2018年12月1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罗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200元,截至今日已执行2886.4元,未执行4313.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杰辉
审判员 古慧涛
审判员 李华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