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执异73号 案外人:王某1,男,200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三官庙乡。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案外人父亲),住河南省中牟县三官庙乡。
申请执行人:杨玉东,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三官庙乡。
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三官庙乡。 在本院执行杨玉东与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某1对本院冻结王腾存款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某1称,在本院执行杨玉东与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将案外人的拆迁临时安置过渡费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损害了案外人的权益,故提出异议要求中止(2018)豫0192执403号案件的执行,停止冻结、划拨案外人的安置过渡费。
本院查明,因王国军不履行(2018)豫0192民初84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杨玉东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王国军的房屋拆除、土地征用等各项补偿、补贴款项共计45万元。于11月12日作出裁定冻结、划拨属于被执行人王国军所有的,在其子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元;在其子王亚辉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元。同日,向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官庙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王某0011XXXXXX377账户存款24000元,王某1对此提出异议。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教场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于2018年11月6日以王某存单形式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共24000元,为王某及其妻李梦雨、子王某1、子王某2、母杨雪琴(系被执行人王国军之妻)五人各4800元。王某及李梦雨、王某1、王某2已独立生活,并签订安置住房分配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教场袁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冻结账户中属于王某1的过渡费4800元不应予以执行,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官庙支行王某0011XXXXXX377账户中属于王某1的临时安置过渡费4800元停止执行、解除冻结。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蔡富超
审判员 李 萌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慎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