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黄海定,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91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黄海定与李静借贷纠纷一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豫03执328号,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豫03执32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李静给付人民币7987000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的执行费6733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2.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经核实该房产为刑事涉案财产,目前无法处置。4、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到洛阳市车管所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进行了查封,因车辆扣押无法处置。5、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资金。6.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期接收询问,12月17日到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查找到新的财产线索。7.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和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书面申请。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李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蔓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