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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民初13451号

13451阳建军与陈书明、苏州仁利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阳建军;陈书明;苏州仁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13451号

原告:阳建军,男,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九江市彭泽县。

被告:陈书明,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苏州仁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筑街**(传化物流基地交易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仁汉,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中路**v>

负责人:季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益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建军诉被告陈书明、苏州仁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阳建军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