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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终6395号

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陈高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陈高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铮,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高朋,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红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佐明,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德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高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浩德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康、谢文铮,被上诉人陈高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红强、闫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浩德鑫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浩德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会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