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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21执489号

任建轩、康剑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建轩;康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821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任建轩,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日,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执行人康剑锋,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5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 本院在执行任建轩与康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118724元,案件执行费1681元,2018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康剑锋给付的30000元现金,2019年3月底前被执行人康剑锋自行给付申请人任建轩30000元,2019年7月底前自行给付剩余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821执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徐振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