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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5461号之一

袁勇江与屠华华、屠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勇江;屠华华;屠广阳;孙勇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3民初5461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对原告袁勇江与被告屠华华、屠广阳、孙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浙0683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九行“一、屠华华返还袁勇根借款本金10000元……”应补正为“一、屠华华返还袁勇江借款本金10000元……”。

审 判 长  马红红

人民陪审员  陈继兴

人民陪审员  金普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