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3民初5461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对原告袁勇江与被告屠华华、屠广阳、孙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浙0683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九行“一、屠华华返还袁勇根借款本金10000元……”应补正为“一、屠华华返还袁勇江借款本金10000元……”。
审 判 长 马红红
人民陪审员 陈继兴
人民陪审员 金普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