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902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何善平,男,汉族,1966年10月01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巴山西路。被执行人陈林云,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培新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善平与被执行人陈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日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善平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0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林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30000元,下欠20000元借款由陈林云在2018年9月30日前向何善平偿还。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林云于2018年12月21日给付1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剩余款项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何善平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陕0902执194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小成
审 判 员 涂必明
代理
审判员 张亚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 员代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