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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81执1042号

王乾姬、陈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5-21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乾姬;陈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王乾姬,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现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陈岩,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玉门市柳河镇二道沟村4组(原徐家沟村5组)农民,现住玉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乾姬与被执行人陈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岩给付申请人王乾姬案件款11400元,并承担执行费71元,以上合计11471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乾姬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981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