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王乾姬,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现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陈岩,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玉门市柳河镇二道沟村4组(原徐家沟村5组)农民,现住玉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乾姬与被执行人陈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岩给付申请人王乾姬案件款11400元,并承担执行费71元,以上合计11471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乾姬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981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琨 搜索“”